江苏德江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82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冷德胜,该××总经理。
***与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因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182号仲裁裁决,已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故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莘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师菊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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