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江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82民初3068-3号
原告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祝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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