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民初2293号之一
原告:甘肃锦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67217335U。
住所:高台县巷道镇商贸长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和润家苑2号楼东单元901室。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开发区北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85757685W。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富民小区10号楼。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南街98号。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锦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锦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不再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