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294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山东圣宏(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