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5413478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8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工程款5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至***的账户,户名:***,账号:62×××4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如皋开发区支行)。二、如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须承担违约金2000元。***有权就50000元中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以及违约金2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非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0000元,违约金2000元,执行费380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处,冻结期限一年,仅冻结到零星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对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未结工程款,本院向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核实该财产线索,该公司函复本院其与被执行人无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向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实,该公司答复本院,被执行人与其下属的南通新牧农牧有限公司确有工程项目。南通新牧农牧有限公司函复本院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办理工程款结算,尚欠农民工工资11380000元,且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已有763.59万元在先冻结,无可供执行债权。
4.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8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