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0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道建缘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F9NN101,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5413478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道建缘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道建缘建材经营部工程款916914.63元及利息(以916914.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5元,由原告*****道建缘建材经营部承担405元,由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8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道建缘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16914.6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11748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6135元,其中248319元转申请执行人,11748元转执行费,6068元转案件受理费。
2.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现已执行到位案款248319元及执行费11748元、案件受理费6068元,剩余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除上述扣划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