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083号 原告:***。 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诉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