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
法定代表人:吕国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福龙,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震,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万兴街12号。
负责人:孙国维,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