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玺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收、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4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收,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振(系**收哥哥),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办公地址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松巍大厦一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吕国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志刚,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舜,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收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国救
审判员  林荣峰
审判员  苏 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牛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