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866号
原告:**,女,,土家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永,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吕国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桥,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址瓦房店市。
第三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崔巍,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姜丕成,男,汉族,住址普兰店市
第三人:罗克甫,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姜丕成、罗克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2日收到原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元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