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玺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866号

原告:**,女,,土家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永,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吕国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桥,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址瓦房店市。

第三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崔巍,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姜丕成,男,汉族,住址普兰店市

第三人:罗克甫,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姜丕成、罗克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2日收到原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元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