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玺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859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永,系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36839。

法定代表人:吕国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瓦房店市。

第三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兴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071464。

法定代表人:崔巍,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姜丕成,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第三人:罗成甫,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玺盟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姜丕成、罗成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