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4475号
原告: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虹北******203-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7843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襄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1796116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襄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襄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已协商调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北襄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襄阳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1.5元,由原告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