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民初967号
原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处襄阳公路段,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段段长。
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解放西路528号中大紫都1#商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46号七彩阳光203-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15号。
原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处襄阳公路段诉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处襄阳公路段以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处襄阳公路段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处襄阳公路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处襄阳公路段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