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1181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建罚字[2017]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撤回申请,并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占 云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