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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2940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55010691U,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纸金路118号A、B、C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联力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43590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明富路1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奇锐,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露,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旦亚,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联力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联力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灿祥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