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21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杭州联力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自由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43590L。
法定代表人:王高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联力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世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