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8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盖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盖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力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明富路1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联力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