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264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徐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商业裙楼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451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682.53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15696《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被告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682.5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