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浪金刚文化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浪金刚文化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天利名城BC座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5FC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商业裙楼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451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浪金刚文化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87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2020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称确认本案和解的金额为若干元,被执行人正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当中。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及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正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本案申请执行费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执9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