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5550号
原告:广东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新丰路1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170737L。
法定代表人:袁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涛,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君,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社区钟屋围明辉工业园A栋2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82049T。
负责人:***。
被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商业裙楼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45198。
法定代表人:钟作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广东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香玉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