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7民初3047号
原告袁超,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代理人廖祝,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灿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商业裙楼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45198。
法定代表人钟作林。
委托代理人刘丽荣,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1年4月30日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入职时间:
1、原告称其自2021年4月30日起入职被告处,被安排在被告承包的深圳市集众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集众思创公司)的消防安装工程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工作,约定工资为300元/天。原告申请证人姚某出庭,姚某自称是品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品冠公司)员工,称被告员工“杨长柏”告知其集众思创公司工地需要消防安装人员,属于“点工”,即按天结算,其通知原告到该工地工作。
2、被告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从未聘请过原告,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处负责集众思创公司工地的是员工陈艳金,因项目小时间紧,陈艳金让自己的两个朋友来一起做,其中一个就是“杨唐柏”,并非“杨长柏”。“杨唐柏”也不是被告员工。被告认为,证人和原告实际上不知道“杨长柏”,而是仲裁庭审时电话调查时有这个名字,才在本案中这样说。证人在庭审中确认其不知道“杨长柏”名字具体是哪几个字。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未签订。
三、岗位:从事消防安装工作。
四、工资发放情况:
1、原告和证人均表示原告在涉案工地工作的报酬标准时300元/天,是按照行业惯例确定的。
2、证人称原告跟他一起从事消防安装工作有5、6年,证人大部分接的业务是品冠公司的业务,也接其他工地的业务,工人工资有时通过其代发,有时由工地老板直接发放。
3、证人自己也在涉案工地工作过几天,证人和原告均未收到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
4、被告称涉案工地的费用已经结算完毕。
五、原告受伤情况:
1、原告称2021年5月11日晚上7:50左右,其在涉案工地进行消防工程整改工作时摔伤。与原告一起工作的同事杨叔松将其送往南方科技大学医院就诊。证人称原告受伤后,杨叔松先联系“杨长柏”,无人处理,然后才联系证人,因证人和原告等都住在西丽,证人就让原告到位于西丽的南方科技大学医院就诊。
2、被告称涉案工地已于2021年5月8日完工,且按照常理施工应于18点前结束,其对原告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不予认可。
六、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11月2日。
七、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本案原告)与被申请人(本案被告)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八、深龙劳人仲(布吉)裁【2022】3号仲裁裁决书(案号: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21】683号)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1、原告称在工地工作内容无需他人安排,仅在工地需要整改的情况下才接受他人工作安排,原告请假需向证人或“杨长柏”请假。证人称原告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原告等工人可以去不同工地工作,每天去哪个工地工作可以自行决定。
2、原告庭后提交证人社保清单,证人不曾是被告员工。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庭审各方陈述,原告由证人安排去涉案工地工作,上班时间、工作内容自行安排。证人和“杨长柏”均不是被告员工。原告的工作并不受被告的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超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