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2民初2439号
原告:江苏恒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滁州港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恒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滁州港航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江苏恒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恒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