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1181号
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长安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689139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术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389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方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悦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