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黄超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108号
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344435P。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389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04号1幢16层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4194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