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75号
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长安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6891399T。
法定代表人:李盛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术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3895G。
法定代表人:郭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81204.5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广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XXXXX账户存款2081204.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