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16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峰,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喆,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财富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兴南路建材批发市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1473005X。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叔平,员工。
被告:重庆广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3895G。
法定代表人:郭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勇,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秋霞,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警备区渝中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领事巷1号。
负责人:邹云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财富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警备区渝中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艾志花
书 记 员 何艳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