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博建总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博建总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52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野,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重庆中博建总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6-9号。
法定代表人:庹显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高维燎,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博建总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维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原告**开具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笑
人民陪审员  潘弥春
人民陪审员  魏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