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59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楹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小雾岗园林陶瓷厂内4号(1层10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51946201G。
法定代表人:陈汝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
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B区第9座第32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914163XA。
法定代表人:梁荣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莲,女,职员。
广东楹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粤0607民初5929号民事裁定,并据此对被申请人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惠景支行账户44×××16内存款418615.96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在开庭前以双方就还款事宜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尊重。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惠景支行账户44×××16内存款418615.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