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东县平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23民初5662号
原告:惠东县平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就合。
被告: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原告惠东县平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原告惠东县平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7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惠东县平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松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利文
书记员李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