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艺嘉美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3民初1452号
原告:深圳市中艺嘉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段)3016号龙塘商务中心A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QEG6K。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勇,广东华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侧荣超滨海大厦B座0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6B。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深圳市中艺嘉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嘉美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歌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中艺嘉美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木制品定制安装工程款人民币838643.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每逾期一日支付0.03%的违约金,暂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2020年1月16日为44355.74元,详见附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1-2项合计金额为880986.7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木制品(家具)的公司,承接了诸多项目的木器设计、制作和安装工作。被告是一家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恩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公司名下由诸多产业需要建设,由其负责建造。2017年以来,被告公司旗下的惠州享海1777酒店项目因建设需要,需要采购定制家具一批。为此,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原告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署了木制品《定制安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家具合同共计8份),约定:1)原告公司按照双方确定的家具品类、规格型号、数量、颜色等具体要求进行定制家具(木制品),并送货至惠州市惠东县港口镇享海1777项目工地,并由原告公司负责安装,被告公司按约定支付价款;2)付款方式约定:A、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或预付款;B、家具安装完成后即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80%;C、被告公司验收合格及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第三个月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D、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1年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3)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方(指被告公司)未按时付款,每迟延一天,应按未付货款的0.03%向乙方(指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4)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支付了第一期预付款(或定金),原告公司就开始按照约定生产家具,并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安装等交付工作,并由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部的验收,并签署了相应的《分包工程验收表》,并且该酒店项目在装修完毕以后已经于2018年5月即已经营业使用,至今已经近两年。但被告公司除4份合同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外,其他4份合同都没有按约定及时、足额的向原告公司支付家具定制款项。相关的合同、结算总价、已付/未付金额、验收时间等(详见起诉状)。2020年1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公司发出催款律师函,被告依然不予支付相应货款,且回复的拒付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而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在一直持续之中,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恩歌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都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是申请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深圳市中艺嘉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所持理由和提交的证据看,原告认为与被告产生争议的为于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8日签订的四份家具定制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属于定作合同范畴,本案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均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宝安区,且该地为被告的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 滢
人民陪审员  何丽雅
人民陪审员  周志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温惠珊
书 记 员  林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