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26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60************672。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公民身份号码为512************370。
被告: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侧荣超滨海大厦B座0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56B。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南城贸易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20D。
负责人:温志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庄,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恩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黄凤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雪珍
刘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