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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东关外湾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绍商终字第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东关外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东关街道外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安巷6号A座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虞市东关外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东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上虞市东关外湾矿业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