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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7)浙0206行赔初1号
原告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国安巷6号A座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
法定代表人葛海峰,乡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应满昌、***,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号恒隆中心(15-9)。
法定代表人*余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乡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宁波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