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05财保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6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省仪陇县。
申请人*小红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24546号]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本院审查,其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小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24546号]的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