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1539号
原告:***,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四川*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6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