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1555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码:510129197801052928。
被告: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6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码:511324198612156896。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小红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