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432号
申请人:***,女,生于1988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6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6层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PT2E2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55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55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予以查封(绵房权证监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