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1646号
原告: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1栋1单元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红,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6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与被告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中晟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龙兴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晟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龙兴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80元,减半收取199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40元,由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