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80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砼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西侧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平原,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1号西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小毛,总经理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8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286611元执行到位。故此,依据(2020)豫08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焦作砼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