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2464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原山阳区法院)。
法定代表人:闫小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闯闯,河南敬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欣,河南敬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
法定代表人:郭满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豫0802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后在相应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09的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已足额冻结银行存款750000元。
本院认为,诉讼保全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现本院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已足额冻结了申请人河南省智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75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09的银行账户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或者其他相同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