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07号
原告: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原山阳区法院)。
法定代表人:闫小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闯闯,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欣,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河南智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