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81执保102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7561315X。
法定代表人:徐鹏升,总经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市城区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165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市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永国用第号),查封价值以165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负担(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