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福建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鹏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瓯市吉丰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吉阳镇新桥村沙罗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建瓯市吉丰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夏雯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