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92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道真县。
被告:***,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县东郊加油站旁50米。
法定代表人:徐鹏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