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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92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道真县。

被告:***,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县东郊加油站旁50米。

法定代表人:徐鹏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