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3980号
原告:漳浦绿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漳浦绿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7.3元,撤诉减半收取8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