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恢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18号。
负责人:李勉吾,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唐洞街道晋兴路田心社区10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智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智慧,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10民终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2年4月21日、8月2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11571元、罗智慧606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2年4月21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不动产信息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智慧名下位于郴州市××道××号大华天都1927房【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6号】、1928房【产权证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5号】、1929房【产权证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7号】、1930房【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7号】。
三、2022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8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8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2年8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至2022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2117.34元,尚有1244876.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进行了调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智慧名下位于郴州市××道××号大华天都1927房【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6号】、1928房【产权证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5号】、1929房【产权证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7号】、1930房【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7号】,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11571元、罗智慧6060元,上述款项收取执行费6435元后剩余款项已由申请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罗智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勇林
审 判 员 田忠民
审 判 员 罗 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志恒
书 记 员 陈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