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60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负责人赵小中,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智勇,住所地为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晋兴路田心社区10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447182864。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104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6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吉
书 记 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