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18号。
负责人:李勉吾,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唐洞街道晋兴路田心社区10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智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02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勇林
审 判 员 田忠民
审 判 员 罗 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志恒
书 记 员 陈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