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4执恢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703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街道晋兴路田心社区10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4471828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3年3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3年3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3月2日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3年3月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也出具了调查函寄至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查询其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643.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已发放给申请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0000元,已执行到位7643.4元,尚有352356.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