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民初2678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千山东路79-1号。
法定代表人:于乐。
原告***与被告宏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本院在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后,原告表示申请撤诉并明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连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明